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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但鸿江学府小区已实际投入使用长达6年之久,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可查询鸿江学府小区业主用电、用水记录及物业缴费记录等,亦可实地查访。
为吸取张湾区艳湖小区“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做好建党100周年纪念活动稳定工作,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妥善解决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1、居民楼未配置干粉灭火器。水泵接合器未设置金属铭牌标识;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无水位显示装置;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状态,无提示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9条款第3项的规定。3、疏散楼梯间、疏散走廊堆放杂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疏散楼梯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4、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双人持证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微型消防站未按标准组建;未落实防火巡查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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