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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林业局草拟的《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正在市政府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根据草案,违规用火引发火灾的个人和单位,将被处以两百元十万元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明确了森林防火区、城镇居住区、农业生产生活区的野外用火管理规范以及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防火区责任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补种树林;涉嫌构成犯罪的,防火桥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城镇居住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防火桥架违反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残枝、杂草;焚烧民俗祭祀物品等可能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也被明确禁止。其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引发火灾的,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生产生活区禁止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禁止焚烧垃圾;禁止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在依法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的区域外,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防火桥架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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