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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切实提升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深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着力破解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体制机制难题,大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水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贯彻落实党中央新时代治疆方略特别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三年持续治理,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我区防范化解高层建筑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到2022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责任体系更加完善,制度机制更加健全,重大风险隐患有效化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成。
1.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标准体系。全面宣传落实修订后的《自治区消防条例》《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及保养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进一步建立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制度体系。(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研判突出风险隐患,结合实际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对无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各县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管理。结合自治州《关于推进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加强本地消防救援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辆装建设。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指导网格员深度应用综合治理信息平台消防模块,定期对高层建筑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巡查、检查。(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消防救援支队、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依法严格按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4.落实社会单位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99-2013),全面深化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建设,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落实日常巡查和值班值守,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和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消防救援支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合理布局高层建筑。在城市规划中,合理控制高层建筑密度和高度,科学布局超大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群,统筹考虑小型消防站、消防通道及救援场地等灭火救援需求,在消防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区域,对超高层建筑进行合理限制。(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6.科学设置消防车道。在详细规划、设计等阶段,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督促指导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街区、小区及建筑的消防车道设计,确保车道坡度、净高、净宽、转弯半径、承载力等指标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组织指导做好新建立体停车设施用地审批;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新建高层住宅停车位配比。(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控。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督促指导高层建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等严格执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将消防安全纳入施工工地安全管理重要内容,从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建高层住宅小区同步设置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查和验收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督各环节无缝衔接。(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8.加强外墙保温材料隐患整治。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以及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材料已经严重破损的,要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及时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拆除前,要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
9.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联合治理,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停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占用,违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违规设置夹层住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外墙装饰板材,疏散走道、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充电,电缆井、管道井、电缆桥架封堵不严,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商住合用场所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逐一建立隐患清单,跟踪督促整改。对建设环节存在突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及时抄告有关行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对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逐一划线、注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新建高层建筑应在交付物业服务企业前完成标识化制作。严格落实部门协作机制,严格查处占用、堵塞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的行为。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停车资源优化利用,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机制,盘活社会停车资源,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和公益、公用机构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低价或免费向周边老旧小区居民开放的积极性,降低老旧城区周边政府投资的停车场夜间收费价格,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夜间低价向居民开放,或实施包月优惠停车。(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1.强化消防供水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供水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进行一次普查;供水企业定期开展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住宅区消火栓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指导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12.建设消防物联感知系统。积极整合视频、传感等各类物联感知数据,各县市分阶段开展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等重点部位,以及火灾报警、电气监测、自动喷淋和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物联感知终端建设。州级消防物联网监测平台数据的基础上,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系统、实战指挥平台等的数据共享对接。(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级人民政府)
13.建设消防信用管理系统。建立消防失信行为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信用中国(新疆)”平台,记入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将违法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参考依据,推动实现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14.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针对全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分级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达标验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逐一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严格依法进行查处,保持隐患高压态势,切实减少隐患存量、遏制增量。(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加大老旧高层居住建筑改造力度。建立老旧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动态清单;将因建筑消防设施损坏,难以达到基本防灭火功能的老旧高层居住建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实事项目予以改造。(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
16.强化用电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督促供电供气企业加强设检查,逐栋排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电气线路敷设,燃气用具、电表箱等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鼓励采取智能化手段实时监测用电用气情况,并将用电用气安全隐患整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统筹推动落实。(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建立完善消防宣传机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完善职能部门协作、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实施方案》,将消防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建立热心消防公益力量表彰、隐患举报奖励等制度。建立公益宣传长效机制,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做好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科普宣传。(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党委宣传部、各县市人民政府)
18.织密消防教育阵地网络。社区加强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广泛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和“119”消防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民警依法指导督促社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街道办、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全面推行居民住宅“楼院长”制,持续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逃生“三要决”和居民楼院“三禁”警示牌安装工作,小区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严防“小火亡人”和“小火大灾”的事故发生。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教育场所和体验点建设,在高层建筑较为密集的社区公园、休闲广场设立消防宣传或体验设施,开展多维度消防宣传服务。(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党委宣传部、各县市人民政府)
19.组建高层建筑灭火攻坚专业力量。根据各县市高层建筑分布及规划发展特点,组建高层建筑火灾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并从专业人员选拔、专业装配、专业技能培训、专业经费保障等方面入手,积极推动各专业队伍建设。结合辖区高层建筑实际情况,研究编制火灾扑救行动指南,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针对性训练和实战演练,切实提升科学施救、安全处置水平。(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0.强化特种车辆和装配。各县市结合消防救援站辖区高层建筑数量和类型实际,落实经费保障,统筹规划配置举高类消防车、高层供水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等攻坚装。辖区有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站要配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辖区高层建筑数量超过50栋的消防救援站要配一台30米以上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消防车,辖区建筑超过100米的消防救援站要配一台超高层供水消防车和一台50米以上的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消防车。(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消防救援支队、各相关单位)
21.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督促指导街道社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以及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进一步配齐配强人员、器材和装,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勤制度,健全完善微型消防站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执勤训练、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演练,全面提升初起火灾处置能力。(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0年8月31日前)。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请政府成立领导小组,专题部署,逐级发动,研究制定本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组织相关排查整治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明确排查整治重点和工作要求,为排查整治做好准。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各县市政府按照重点任务分工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各行业部门高层排查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排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由各县市政府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重点排查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外墙保温使用可燃材料、管道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详见附件1)。建立高层建筑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详见附件2),报请各县市政府下发通知进行责任督办,逐一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
(三)整改实施阶段(2021年6月31日前)。各县市、各部门按照高层建筑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一制定改造计划。对排查中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根据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栋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逐个敲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措施纳入“一楼一策”;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提请当地政府督办一批高层建筑严重问题,落实整改责任。要列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清单,会同发改、市场等部门,纳入征信体系和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自治区消防条例》《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及保养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出台相应政策文件。对高层建筑日常值班制度、各级岗位工作职责、消防设施标识化、日常监督检查、微型消防站运行流程等工作进行细化明确。通过三年时间,督促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便民警务站配齐微型消防站人员和必要的装器材。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纳入民办实事项目,逐年推动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全部接入物联网,并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保。积极推广使用电气过载、漏电保护、漏气报警装置,改善居民用电、用气、用火条件。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快公共停车场和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配齐高层建筑灭火攻坚专业力量车辆装,健全完善微型消防站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工作机制。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0月31日前)。2022年6月底之前,各县市政府成立检查组,组织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整治。自治州安委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县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通报全州工作情况。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固化成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专题研究,报送党委政府统筹解决;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文件,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责,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联合执法机制。
(三)落实各项保障。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普遍性安全隐患,各县市政府要进行挂牌督办,研究综合治理意见,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所需的各项经费,要在政策、法律范围内全力予以保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的需求。
(四)强化考核通报。州安委办已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内容。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和通报。各县市、各部门也要此项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工作考核等相关内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约谈会,对任务推进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及时约谈,工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进行通报。确保高层三年提升计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各县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部署情况,请2020年8月31日前报送州安委办,2020年9月25日前上报建立高层建筑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每月23日上报工作小结。
3.8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4.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
4.2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5.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5.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5.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5.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上一条:关于印发自治州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一条:关于张海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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