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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防火桥架

时间:2021/5/13 11:33:46 点击:

  陕西传媒网讯(记者 李莉)4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西安市两级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分别是:

  1、西部电影集团有限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陕01民初212号】

  西影发现优酷未经授权许可,即在其主办的优酷网站上传电影《红高粱》、《老井》、《双旗镇刀客》、《豺狼入室》、《马路骑士》等影片,这些影片作者暨著作权人均为西影。此举侵害了西影的著作权,故西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优酷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影片从优酷网站删除,并不得再有任何侵害涉案影片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在优酷网站首页连续三日就侵害涉案影片著作权的行为向西影公开赔礼道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影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优酷侵犯了西影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一、优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电影《红高粱》、《老井》、《双旗镇刀客》、《豺狼入室》、《马路骑士》从优酷网站(网址)删除;优酷赔偿西影经济损失15万元;二、驳回西影其余诉讼请求。

  2、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与与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陕01民初422号】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六年陈酿发现被告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其“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3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凤酒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西凤酒生产的“六年陈酿酒”外包装的颜色、整体布局方面非常近似,消费者容易误认。遂判决:一、金凤酒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金凤酒赔偿西凤酒、六年陈酿经济损失30万元;三、驳回西凤酒、六年陈酿其余诉讼请求。

  3、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与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深圳市同人实业发展有限、南京金纬医疗电子设有限、西安康迈德医疗器械有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陕01民初988号】

  2015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庆源“一种佩戴式红外静脉血管显像装置的摄像平台”实用新型专利。2016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庆源“可佩戴式红外静脉血管显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17年8月1日,王庆源与西安蓝茗医疗科技有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王庆源将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大陆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蓝茗使用。蓝茗将上述两项专利用于生产头戴式3D静脉显像仪KS-800上。后蓝茗发现深圳市同人斯科电子有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自2017 年即开始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名称为“3D 头戴式静脉显像仪”的侵权产品,深圳市同人实业发展有限负责侵权产品的品牌推广及产品市场销售,南京金纬医疗电子设有限、西安康迈德医疗器械有限购买销售侵权产品,均侵害了蓝茗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同人斯科向蓝茗赔偿损失34.8万元,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纬、康迈德在其侵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庆源是“一种佩戴式红外静脉血管显像装置的摄像平台”、“可佩戴式红外静脉血管显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授权蓝茗独占许可使用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授权蓝茗对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有权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故蓝茗的主体资格适格。同人、金纬、康迈德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遂判决:一、同人斯科、同人、金纬、康迈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同人斯科赔偿蓝茗损失8万元;三、驳回蓝茗其余诉讼请求。

  4、张春虎、谷雪松、吴润汉、屈亚洲与陕西重型汽车有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2018)陕01民初903号】

  2015年6月15日,张春虎作为发明人申请了名称为“变速箱电动换挡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具有该系统的车辆”的发明专利,并于2017年11月24日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陕重汽规章制度《知识产权奖励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发明专利每项初审合格奖1000元,实审通过奖0元,专利授权奖5000元。但陕重汽却以张春虎已离职为由拒绝发放。故诉至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变速箱电动换挡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具有该系统的车辆”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陕重汽,发明人为张春虎、谷雪松、吴润汉、屈亚洲。因此,张春虎、谷雪松、吴润汉、屈亚洲有权要求陕重汽给予奖励。由于张春虎、谷雪松、吴润汉、屈亚洲之间约定专利奖励归张春虎所有,且谷雪松、吴润汉、屈亚洲经法院合法传唤也未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遂判决:陕重汽向张春虎支付发明专利奖金10000元。

  5、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与西安市未央区好家人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陕01民初264号】

  2010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注册人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2014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认定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等企业8件商标为的通报》,通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蓝月亮的“蓝月亮”商标为。2017年7月,广东省评审委员会向蓝月亮颁发广东省证书,认定涉案“蓝月亮”商标为广东省。2017年10月9日,蓝月亮的委托代理人向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10月13日,公证人员与蓝月亮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好家人购物中心购买了两瓶外包装印有“蓝月亮”字样且批号相同的洗衣液,并在支付了人民币60元后当场取得收银小票一张、收据一张。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公证书》。蓝月亮调查发现好家人购物中心出售的“蓝月亮”牌洗衣液系假冒产品,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好家人购物中心提供了其从西安天隆日化有限进货销售单,并提供西安天隆日化有限的营业执照,西安天隆日化有限也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说明:蓝月亮诉好家人购物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好家人购物中心销售的“蓝月亮”牌洗衣液系由其供货,并承诺如果因为该商品被认定为假冒侵权商品,其自愿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蓝月亮作为第7613055号 “蓝月亮”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蓝月亮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好家人购物中心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其上使用了与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蓝月亮”标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好家人购物中心销售被控侵权洗衣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遂判决:一、好家人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驳回蓝月亮其余诉讼请求。

  6、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与赵雪岩、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2018)陕01民初63号】

  2014年6月17日, 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研发的“数字化变压器温度智能监控系统”技术用于向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申报《2014年度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发现中国期刊网转载了来源于《电力设》2016年8期、作者为赵雪岩、发表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的“原创作品”《数字化变压器温度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文章(以下简称:“侵权件”)。该“侵权件”与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作品除标题增加“的设计”3个文字、摘要句略有改动、增加摘要和关键词翻译、增加参考文献及作者介绍之外,其余及正文、图1、图2完全相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作为《电力设》的主办单位,未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度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中对该项目的总体思路、设计原则、具体技术设计和实施的论述,具有独创性并以文字形式进行表现,符合作品的特征,构成自然科学领域的文字作品,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享有作品署名权。署名作者赵雪岩的《数字化变压器温度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一文,内容与《2014年度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雷同,侵害了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的作品署名权,赵雪岩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判决:一、赵雪岩立即停止侵害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作品署名权的行为;二、赵雪岩当面向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赵雪岩赔偿刘昕义、张浩、高爱祥、刘佳英、赵丽娟损失3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7、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与西安伟星管业有限、梁志彬、陈金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陕01民初1381号】

  1997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浙江伟星实业有限取得了注册号为1045216号的“伟星”文字注册商标。“伟星”商标于2007年8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2009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成为“伟星”商标的商标权人。2016年1月21日,西安伟星管业有限注册成立。浙江伟星认为西安伟星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恶意将与浙江伟星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宣传、使用“伟星”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陈金林作为西安伟星的股东,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梁志彬经营的店铺销售侵权产品,且是西安伟星注册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道浙江伟星及“伟星”商标的驰名性,是共同侵侵权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浙江伟星是045216号“伟星”商标及134146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浙江伟星使用在9类商品上的“伟星”文字商标系,西安伟星与浙江伟星的部分商品和服务属于相同行业和类别,西安伟星使用与浙江伟星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在其提供的商品、网站等处使用含有浙江伟星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西安伟星在其网站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伟星管业”,客观上起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侵犯了浙江伟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伟星”商标系,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西安伟星的侵权行为已持续1年有余,在公众中造成的误认和混淆等不良影响也已持续1年有余,西安伟星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一、西安伟星立即停止侵害浙江伟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西安伟星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伟星”文字的企业名称;三、西安伟星销毁库存标有“伟星”字样商品;四、西安伟星在《华商报》中缝以外位置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五、西安伟星赔偿浙江伟星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梁志彬、陈金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浙江伟星其余诉讼请求。

  8、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与赛林食品有限、新橡舟实业有限、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陕0103民初255号】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出版系统工程分与书法家贝威扬签署《字稿购买合同》,约定由贝威扬进行平和体字稿的创作,出版分拥有创作完成后字稿的所有权,并在字稿基础上开发为符合需求的计算机字库,并拥有计算机字库的所有权。2006年12月6日,国家版权局就《方正平和体》出具NO.00006514号《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年11月13日北大方正发现赛林、新橡舟生产、沃尔玛超市西安市雁塔路店销售的“元臻”牌“铁板烧鱿鱼”外包装字样与其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平和体》中的单字极为相似,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字体美术作品的认定,除了作品具有独创性外,还应具一定的数量以体现其共性。本案所涉《方正平和体》中的每一个单字均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又同时以足够多的单字的集合而形成具有共性的新的字体即方正平和体,可以认定原告享有美术作品“方正平和体”中全部单字的著作权,其中包括“铁”“板”“烧”“鱿”“鱼”五个单字。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铁”“板”“烧”“鱿”“鱼”五个单字的字形、字体与美术作品“方正平和体”中同字的字形、字体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相似。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的五个单字,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两被告在其涉案产品上使用涉案五个单字,只是起到对产品的标识作用,不存在侵犯发行权的问题。遂判决:一、赛林、新橡舟自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方正平和体“铁”“板”“烧”“鱿”“鱼”五个单字的“元臻”牌“铁板烧鱿鱼”产品包装、装潢;二、赛林、新橡舟共同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经济损失15000元;三、驳回方正其余诉讼请求。

  9、师健钧、刘娜娜、张峰、刘和平、刘建新、姚永胜、冯百灵、闫汝民假冒注册商标案【(2018)陕01刑初176号】

  自2015年起,师健钧伙同刘娜娜从姚永胜、冯百灵处购进假冒 “太太乐”牌、“穆堂香”牌及“百信”牌鸡精的外包装,生产上述假冒品牌鸡精,并雇佣闫汝民送货,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鸡精销售给刘和平、张峰、刘建新。刘和平、张峰、刘建新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低价进购的鸡精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刘建新还通过师健钧购买假冒“莲花”牌味精的外包装,制造假冒的“莲花”牌味精对外销售牟利。师健钧、刘娜娜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39.0027万元;张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72.3638万元;刘和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52.4289万元;刘建新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2.512477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15.631万元;姚永胜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8.7462万元;冯百灵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5万元;闫汝民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86.1587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师健钧、刘娜娜、闫汝民、刘建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师健钧、刘娜娜、闫汝民属情节特别严重,刘建新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峰、刘和平、刘建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张峰、刘和平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刘建新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姚永胜、冯百灵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姚永胜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冯百灵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师健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娜娜、闫汝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建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判决:一、师健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刘娜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三、张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四、刘和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五、刘建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姚永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七、冯百灵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八、闫汝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十、扣押在案的生产原料、包装材料、印章及假冒产品依法没收,依法予以销毁。

  10、神木市新窑煤业有限因不服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侵害专利权处理决定行政行为纠纷案【(2018)陕01行初3号】

  2015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赵云飞、李玉存“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的发明专利。2017年9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手续合格通知书》,将“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赵云飞。2018年4月9日,赵云飞以神木市新窑煤业有限(以下简称:新窑)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榆林知产局)请求立案查处,要求新窑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018年7月10日,榆林知产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1、责令新窑立即停止侵犯赵云飞名称为“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 (专利号:ZL7.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电缆支架轨道车”(被控侵权设)的行为。2、驳回赵云飞的其它处理请求。决定作出后,新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云飞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电缆压板”的技术特征,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压板,将电缆限定在一定区域内,防止其滑落。被控侵权产品上虽然没有自上而下的电缆压板,但在被控侵权产品桥架两侧有电缆压杆,电缆压杆的主要作用也是防止电缆滑落,二者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即通过杆(板)对电缆进行限位,达到基本相同的功能,即防止电缆滑落。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改进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电缆压板与电缆压杆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并无问题。榆林知产局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新窑请求撤销榆林知产局陕榆知法处字[2018]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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