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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桥架可按全性或类区 域性重要设施的规

时间:2020/6/17 6:41:22 点击: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_纺织/轻工业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 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的 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本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 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的 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本次修订增加了 4.5、 7.4 节及 2.0.35、 4.1.9A、 4.1.11、 4.1.12、 4.2.5A、 4.2.6A、 4.2.8A、 4.2.8B、 4.3.4A、 4.4.9、 5.2.10A、 5.2.11A、 5.5.17A、 5.7.1A、 6.2.4A、 6.3.1A、 6.6.7、 7.2.17、 7.2.18、 8.2.3A、 8.3.1A、 8.4.8、 8.7.6、 8.11.9、 9.1.3A 条, 主要修订了 4.1.2、 4.1.9、 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 5.6.2、 5.7.2、 5.7.5、 6.2.1、 6.2.2、 6.2.5、 6.2.6、 6.2.7、 6.2.15、 6.2.20、 6.3.2、 6.3.5、 6.3.7、 6.3.8、 6.3.16、 6.4.1、 6.4.2、 6.6.2、 7.1.3、 7.2.15、 8.3.8、 8.5.6、 8.6.5、 8.6.6、 8.7.2、 8.8.4、 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 条,取消 了原 8.8.5 条。 其中,第 4.1.9、4.2.12、5.3.4、5.6.1、6.2.6(1、2、3、4) 、 6.3.2(1、2、4) 、6.4.1(2、3) 、6.4.2(6) 、8.3.8、8.7.2(1、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 录 第 1 章 总则 .............................................. 1 第 2 章 术语 .............................................. 1 第 3 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 6 第 4 章 区域规划与工总平面布置 .......................... 7 4.1 区域规划 .......................................... 7 4.2 工总平面布置.................................... 13 4.3 内道路 ......................................... 18 4.4 内铁路 ......................................... 19 4.5 际管道规划 ..................................... 21 第 5 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 23 5.1 一般规定 ......................................... 23 5.2 装置内布置 ....................................... 24 5.3 泵和压缩机 ....................................... 31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 34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4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39 5.7 其他要求 ......................................... 40 第 6 章 储运设施 ......................................... 42 6.1 一般规定 ......................................... 4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4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 48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52 6.5 灌装站 ........................................... 55 6.6 内仓库 ......................................... 55 第 7 章 管道布置 ......................................... 57 7.1 内管线综合...................................... 57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5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 .............................. 60 7.4 际管道敷设 ..................................... 62 第 8 章 消防 ............................................. 63 8.1 一般规定 ......................................... 63 8.2 消防站 ........................................... 64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64 8.4 消防用水量 ....................................... 67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 69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 71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 8.8 蒸汽灭火系统...................................... 74 8.9 灭火器设置 ....................................... 7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76 8.11 建筑物内消防..................................... 79 8.12 火灾报警系统..................................... 82 第 9 章 电气 ............................................. 84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 84 9.2 防雷 ............................................. 85 9.3 静电接地 ......................................... 85 附录 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87 本规范用词说明 .......................................... 87 第 1 章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 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 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2 章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 的炼油、石油化工、石油化纤或其联合组成的工。 2.0.2 区 plant area 工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 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 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 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 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性重要设施。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 1 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类全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 影响全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 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 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和废气 焚烧设。 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 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 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 为一套装置。 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 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2.0.14 工艺设 process 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 泵等。 2.0.15 封闭式房(仓库)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 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 半敞开式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 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 (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 建筑物。 2.0.17 敞开式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 装置储罐(组)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 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 150C 时, 蒸气压大于 0.1 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3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 C3、C4 及其混合 物。 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 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2.0.22 防火堤 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 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 构筑物。 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 而将一 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25 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 浮顶罐 floating roof tank tank)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 6.9kPa 且小于 0.1 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4 (external floating roof 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0.1 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能适应 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 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 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 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 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 体排放。 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 液体, 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 1~2m,罐顶由外罐支撑, 在正常操作条件 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 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 火炬等。 由排放管道、 分液设、 阻火设、 火炬燃烧器、 点火系统、 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 5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7MPa 的消防水 系统。 2.0.35 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 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 。其特征是管道敷设 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 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 30km。 第 3 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0.1 分类。 表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甲 乙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10%(体积)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 3.0.2 分类,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 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B 类液体;操作温 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6 表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液化烃 甲 乙 丙 类别 A B A B A B 在 15 C 时的蒸气压大于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 A 类以外,闪点28 C 闪点≥28 C 至≤45 C 闪点45 C 至60 C 闪点≥60 C 至≤120 C 闪点120 C o o o o o o o o 0 可燃液体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 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时,房间的火 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确定。但当火灾 危险类别的设所占面积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 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 性类别较低的设确定。 第 4 章 区域规划与工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或设 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 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 7 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 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 排出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 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 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 规定。 8 表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液 化 烃 罐组(罐 外壁) 300 120 55 45 55 35 25 80 1.5 倍塔 杆高度且 不小于 40m 相邻工或设施 甲、乙类 液体罐组 (罐外壁) 防火间距(m) 乙类工艺装置 可 能 携 带 可 燃 甲、 (外侧设 液 体 的 高 架 火 或设施 外 缘 或建筑物 炬(火炬筒中心) 的外轴线 20 40 全性或区域性重 要设施(外侧设 外缘或建筑物的 外轴线 居民区、 公共福利设施、 村庄 相邻工(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倍塔杆 高度 外 铁 路 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外 公 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 路(路边) 其他公路 (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 倍塔杆高度 — 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 (管道中心) 液化烃 (管道中心) 50 25 30 60 30 70 40 25 30 60 30 60 80 80 60 80 60 120 40 20 30 60 30 60 — — 30 60 3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 (管道中心)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注: 1 本表中相邻工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 场等, 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9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 330kv~1000kv 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3 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 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 可按甲、 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 规定减少 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 施的规定减少 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 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 50%; 7 当相邻工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性或区 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小可为 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 满足表 4.1.9A-1 和 4.1.9A-2 的要求。 表 4.1.9A-1 工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值(kW/m2) 工界区内设施或区域 正常情况下 一类重要设施 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 1.58 1.58 事故情况下 3.2 4.73 10 表 4.1.9A-2 工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值(kW/m2) 工界区外设施或区域 正常情况下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工、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 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 1.58 1.58 3.2 事故情况下 1.58 3.2 4.73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对可能携 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表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 可燃液体 可能携带可 甲、乙类工艺装 组(罐外 罐组(罐 燃液体的高 置或设施(外侧 壁) 外壁) 架火炬(火 设外缘或建筑物 炬筒中心) 的外轴线 (见注 4) 90 70 50 90 40 项 目 全性或类 区域性重要设施 (外侧设外缘 或建筑物的外轴 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可燃液体罐组 (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 施(外侧设外缘或 建筑物的外侧轴线) 全性或类区域性 重要设施(外侧设 外缘或建筑物的外侧 轴线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 D 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 1.5D 小于 30m 时, 取 30m; 当 1.5D 大于 60m 时,可取 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 距可取 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 11 50%,但不应小于 20m;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 域之外; 4 5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的规定减少 10m(火炬除外) ,但不应小于 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性或类区 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 25%(火炬除外) ,但不应小于 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 铁路走行线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 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 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 的规定。 表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液化烃罐 组(罐外 壁) 可燃液体 罐组(罐 外壁) 防火间距(m) 可能携带可 甲、乙类工艺装 燃液体的高 置或设施(外 架火炬(火 侧设外缘或建 炬筒中心) 筑物的外轴 线 全性或区域性 重要设施(外 侧设外缘或建 筑物的外轴 线 项 目 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 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 外侧设外缘或建筑物的 外侧轴线) 变电所、热电、空分 站、空压站等重要的公用 设施(外侧设外缘或 建筑物的外侧轴线) 净水(外侧设外缘 或建筑物的外侧轴线 40 25 90 60 35 20 25 1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12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 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 施的规定减少 10m,但不应小于 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 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 心) 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4.2 工总平面布置 4.2.1 工总平面应根据工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 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性污水 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全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 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全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 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 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 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 13 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 全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4.2.6A 2 座及 2 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 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 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 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区边缘或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 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0m。 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 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4.2.8B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 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区边缘。 4.2.10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对 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 14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 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 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 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cm、含水 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不应小于表 4.2.12 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 火间距应按相邻近的设、 建筑物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允许的 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 4.2.12 规定。 15 表 4.2.12 甲 B、乙类固定顶 工艺装置(单元) 全重要设施 明火 地点 > 5000 m3 > 1000 m3 ~ 5000 m3 40 35 30 50 40 35 > 500 m3 ~ 1000 m3 30 25 20 45 35 30 ≤ 500 m3 或 卧 式 25 20 15 40 30 25 石油化工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沸点低 液化烃储罐 于 全压力式和半冷冻 全冷冻式储存 浮顶、内浮顶或丙 A 类固定顶 45℃ 的 式储存 > > > ≤ 甲 B类 > > > ≤ > ≤ 500 100 10000 10000 20000 5000 1000 500 液体全 1000 100 m3 m3 m3 m3 m3 m3 m3 m3 压力储 m3 m3 ~ ~ ~ 或 罐 ~ 卧 20000 5000 1000 1000 m3 m3 m3 m3 式 40 35 30 50 40 35 35 30 25 45 35 30 30 25 20 40 30 25 25 20 15 35 25 20 20 15 10 30 20 15 40 35 30 50 40 35 40 30 25 20 60 55 50 80 70 60 50 40 35 30 45 40 35 30 25 50 45 40 70 60 50 45 35 30 25 40 35 25 20 15 40 35 30 55 45 40 40 30 25 20 35 30 20 15 10 70 65 60 90 80 7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30 25 40 20 20 30 25 30 40 30 40 55 45 50 45 40 60 40 30 30 45 35 40 40 35 50 40 30 25 40 30 35 35 30 40 60 55 50 80 70 6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可燃气 液化烃及甲 B、 体储罐 乙类液体 > 1000 m3 ~ 50000 m3 25 20 15 40 30 30 30 25 20 15 25 20 15 10 8 25 40 30 25 50 40 码 头 装 卸 区 汽 车 装 卸 站 铁路 装卸 设施 槽车 洗罐 站 30 25 20 45 35 30 25 20 15 10 25 20 15 12 10 20 50 40 35 60 50 20 25 15 10 25 20 30 液 化 烃 灌装站 甲 B、 乙类液 体及可 燃与助 燃气体 甲类物 罐区甲、乙 污水处 铁 路 走 品仓库 类泵(房)、 理 场 行线 (中 ( 库 全冷冻式液 (隔油 心线) 、 棚)或 化烃储存的 池、污 原 料 及 堆场 压缩机(包 油罐) 产 品 运 括添加剂设 输道路 施及其专用 (路面 变配电室、 边) 控制室) 30 25 20 45 35 30 35 30 25 20 30 25 20 15 10 30 60 50 40 70 60 20 35 25 30 30 25 — 20 15 10 30 20 15 20 15 12 10 20 15 12 10 8 20 35 30 25 45 35 15 15 10 12 25 20 20 25 20 15 35 25 25 25 20 15 15 25 20 15 15 15 20 30 25 25 40 30 20 30 20 25 25 20 25 15 10 10 — — — 20 15 12 10 20 15 12 10 10 20 25 20 15 25 25 10 10 10 15(10) 10 10 10 注 8、2 注 9、2 注 7、2 注 6、2 注 5、2 注4 注 1、2 注3 项 目 注 甲 甲 工艺装置(单元) 乙 丙 全重要设施 明火地点 >5000m 甲 B、乙类 固定顶 地上可 燃液体 储罐 3 乙 丙 一类 40 35 30 — — — 60 50 45 40 50 45 40 35 30 50 80 70 55 90 80 40 50 40 45 45 40 45 二类 35 30 25 — — — 50 40 35 30 40 35 30 25 20 40 70 60 45 80 70 30 40 30 35 35 30 35 30 25 20 — — — 40 35 30 25 35 30 25 20 15 35 60 50 40 70 60 30 35 25 30 30 25 30 40 50 45 40 40 30 30 50 25 25 35 30 35 30 40 35 30 40 30 25 40 20 20 30 25 30 50 40 35 60 50 40 30/25 25/20 20/15 40 35 30 50 40 30 25 40 35 30 25 20 40 60 50 40 3 25/20 20/15 20/15 15/10 15/10 35 30 25 40 35 25 20 35 30 25 20 15 35 55 45 35 65 55 20 30 20 25 25 20 25 10 30 25 20 35 30 20 15 30 25 20 15 10 30 50 40 30 60 50 15 25 15 20 20 15 20 35 30 25 50 40 35 50 40 35 30 45 40 35 30 25 40 55 45 40 65 55 25 20 15 40 30 25 25 20 15 10 25 20 15 12 10 20 45 35 30 55 45 15 20 — 15 20 15 25 30 25 20 45 35 30 35 30 25 20 30 25 20 17 15 30 45 40 35 55 45 20 30 20 25 — — 30 25 20 15 40 30 25 30 25 20 15 25 20 15 12 10 25 40 35 30 50 40 15 25 15 20 — — 25 一类 二类 >1000m3~5000m3 >500m3~1000m3 ≤500m3 或卧式罐 >20000m3 见表 6.2.8 35 30 25 20 15 浮顶、内浮 顶或 丙 A 类固定顶 >5000m3~20000m3 >1000m3~5000m3 >500m3~1000m3 ≤500m3 或卧式罐 沸点低于 45℃的甲 B 类液体全压力储罐 全压力和 半冷冻式储 液化烃 存 储罐 全冷冻式储存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 ≤100m3 >10000m ≤10000m3 >1000m3~50000m3 码头装卸区 液化烃及甲 B、乙类液 体 汽车装卸站 铁路装卸设施、槽 车洗罐站 液化烃 灌装站 甲 B、 乙类液体及可燃 与助燃气体 3 25 35 30 25 40 30 20 35 15 15 25 20 25 20 30 25 20 40 30 15 30 10 10 20 15 20 35 45 40 35 40 30 25 45 25 25 30 25 30 30 40 35 30 40 30 20 40 20 20 25 20 25 25 35 25 20 40 30 15 35 15 15 20 15 20 20 30 20 15 40 30 10 30 12 12 17 12 15 15 25 15 10 40 30 8 25 10 10 15 10 10 >100m3~1000m3 见表 6.3.3 70 60 25 35 25 30 30 25 30 见表 6.3.3 50 65 55 60 55 50 70 40 55 45 50 45 40 60 见表 25 6.3.3 25 15 20 20 15 20 — 20 25 30 25 35 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 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 控制室) 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铁路走行线 (中心线) 、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路面边)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区围墙(中心线 90 20 30 35 — 90 — 20 25 — 90 — 15 25 — 60 — 20 25 20 90 35 15 20 15 90 35 12 15 12 90 25 10 15 10 90 25 20 25 20 90 35 15 20 15 90 30 12 15 12 90 25 10 15 10 90 20 8 15 10 90 20 20 20 20 90 30 35 30 25 90 30 30 25 20 90 30 25 25 15 90 30 45 40 25 90 40 35 30 25 90 40 15 20 10 90 30 15 30 10 90 — 10 20 12 25 25 25 20 20 10 90 25 20 25 10 90 15 — 15 10 60 15 15 — 10 90 15 10 10 — 50 — 注 10、 2 注 11 — — 10 15(10) 10 90 25 90 30 90 30 16 注:1 2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 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性消防站、全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 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 ;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 少 50%(火炬除外) ,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 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罐容积确定;埋地储 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50%(火炬除外) 。当固定顶可燃液 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 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 内浮顶罐 处理;丙 B 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 A 类固定顶罐减 少 25%(火炬除外) ;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 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 外) ;大于 50000m3,应增加 25%(火炬除外) ;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 。当甲 B、乙类 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25%, 但不应小于 10m(火炬除外) ;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 丙类物品库 (棚) 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 ;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 距可减少 50%(火炬除外) ; 17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 ,但当地上可 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 500m3 时,不应小于 10m;地上可燃液体储 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m3 时,不应小于 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 25%(火炬除 外) ;其他设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 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3 内道路 4.3.1 工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 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 过的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 防车道。 4.3.3 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内铁路线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 120000m3 的 可燃液体罐组、 总容积大于或等于 120000m3 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 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 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 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 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m;占地 大于 80000m2 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 50000m3 的可燃 18 液体罐组, 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9m, 路面内缘转弯半 径不宜小于 15m。 4.3.4A 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 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 300m 时, 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 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x18m(含道路)。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 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 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 任何储罐中心与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且近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9m。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 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远的铁路线.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00m,超过 200m 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 2.5m 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范 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 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 边缘不应小于 0.5m。 4.4 内铁路 4.4.1 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区边缘。 19 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 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距铁路建筑 限界》GB146.2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 液化烃栈台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 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12m;甲 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 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 25%; 2.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8m。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 时,其车档至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 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 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 500m 的 平坡曲线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 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 10m;甲 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 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7m。 4.4.9 当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 20 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甲类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 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 15m;甲 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 25%; 2 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 15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 10m;甲 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 25%。 4.5 际管道规划 4.5.1 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 公共福利设施、工、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 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线 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 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4.5.3 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 4.5.4 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 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 的交叉; 2、埋地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 21 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际管道与市 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埋地敷际管 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际管道与市政重力 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 5m; 3、架空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 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 8m; 4、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 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 的措施。 4.5.5 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 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4.5.6 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 质区。 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 缩短通过距离。 4.5.7 际管道宜沿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外公路进行巡检,不 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5.8 际管道与相邻工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5.8 的规 定. 22 表 4.5.8 际管道与相邻工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设施 防火间距(m)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 液化烃管道(管道中心) (管道中心) 埋地敷设 地上架空 埋地敷设 地上架空 15 10 25 15 10 7 5 10 25 20 50 25 20 10 1 倍杆高 15 30 20 25 15 10 7 5 10 40 30 50 25 20 10 1 倍杆高 15 居民区、 村庄、 公共福 利设施 相邻工(围墙或用 地边界) 国家铁路线 外 铁 路 企业铁路线 线 外 高速公路、 公路 一级公路 其他公路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 (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注:1 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 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 规范》GB50459 执行; 2 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 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第 5 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以下简称设)、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设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 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设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和管道的保 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日 23 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设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 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 A 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 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2 装置内布置 5.2.1 设、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 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可靠近布置。 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 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密切相关的 设,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5.2.5 以甲 B、乙 A 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 800m3 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7.5m; 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800m3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 的防火间距不限。 24 25 注:1.单机驱动功率小于 150kw 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 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确定其防火间距; 2.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5.2.23 条的规定。当 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小于 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 100 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 200m3 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 工艺设”确定其防火间距; 3.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 2500C; 4.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5.丙 B 类液体设的防火间距不限; 6.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防火间距同明火设; 7.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装置储 罐集中成组布置。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为非防爆型时, 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5.2.8 设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 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 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可布置 在建筑物内。 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 邻设、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1 的规 定。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6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 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 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 120m 时, 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 ,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6m。 5.2.10A 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 24m 且长度超过 50m 的可燃气 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的构架附近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 15mX10m(含道路)的消防扑救场地。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00m2 的设、建 筑物区; 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 小于 20000m2 时,在设、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 度不应小于 6m,设、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 120m,相邻两设 、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5.2.11A: 当一套联合装置的占地大于 80000m2 时, 应用装置内道路分 隔,分隔的每一区块面积不应大于 80000m2,相邻两区块的设、建 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分隔道路应与周边道路连通形成 环形道路,分隔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7m。 5.2.12 设、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 制采取阶梯式布置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 27 置在较高的阶梯上;工艺设、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 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 体、液化烃和甲 B、乙 A 类设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或甲类气体压缩机 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 5.2.1 的规 定,但不得小于 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 3m,距加热炉不宜大 于 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或甲类气体压 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m。当封闭式液化烃 设的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 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 5.2.1 的规定,但不得小于 15m。 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 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 物一端。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 与设有甲、乙 A 类设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 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 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 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 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 B、乙 A 类设全 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8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 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 2 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 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 小于 0.6m; 3.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 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侧的外墙宜为无门 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 体的在线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 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采用多层构架布置 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 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上方, 不宜布置操作温度 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若在其上方布置,应用不 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且封闭式楼板应为无泄漏楼板。 5.2.21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 体设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 护。 29 5.2.2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 100m3、可燃气体或 可燃液体罐小于或等于 1000m3 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 2.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 100m3 小于或等于 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大于 1 OOOm3 小于或等于 5000m3 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 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 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 5.2.1 的规定。 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 大于 5t 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 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规 定。 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 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 高于自燃点的设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 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 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 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 100m2 的房间可只设 1 个。 5.2.26 设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30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的联合平台或设的构架平 台应设置不少于 2 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下列情况 可设 1 个通往地面的梯子: 1) 甲类气体和甲、 乙 A 类液体设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 8m; 2) 乙类气体和乙 B、 丙类液体设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 15m; 3)甲类气体和甲、乙 A 类液体设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 15m; 4) 乙类气体和乙 B、 丙类液体设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 25m。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 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 体在工艺设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 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 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150mm 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 150kW 的甲类气体压缩机房不宜与 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座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但自用的高位 31 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房的顶部应 采取通风措施; 5 除检修承重区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的楼板宜采用透空钢格 板;该透空钢格板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 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 艺设;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应用不燃烧材料的 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若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 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时,封闭式楼板应为不燃烧 材料的无泄漏楼板。 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不宜布置在 管架下方。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 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 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 32 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B、乙 A 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 距离不应小于 4.5m; 3.甲、乙 A 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 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 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 5.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 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工艺设之间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 5.2.1 执行;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15m;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附属工艺设应布 置在防火堤外。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2.距甲 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距小于或等于 500m3 的甲 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距 小于或等于 500m3 的内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8m。 5.3.6 除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 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变配电所, 33 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 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 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 盖板。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 5m 以内的水封 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 5.4.3 的规定。 表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变配电 含可燃液体的 集中布置 污油罐、 所、化验 类别 隔油池、污水 的水泵 含油污水 焚烧炉 室、办公 池等 (房) 调节罐 室等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 15 - 15 15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15 - 15 - 15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 15 - 15 -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15 - 15 - 15 焚烧炉 15 15 - 15 - 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污 泥脱水间 15 - - - 15 注: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污油泵(房)、含 油污水泵(房)、 污泥脱水间 15 - - - 15 -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 指数不应小于 30。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 34 (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 积式泵的出口(设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 的设不能承受其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 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 6.顶部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应根据工艺要求设 置。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的设计压力。 当一台设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 不应大于设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 应大于设设计压力的 1.05 倍。 5.5.3 下列的工艺设不宜设安全阀: 1.加热炉炉管; 2.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可 不设安全阀; 3.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 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 35 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 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 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 烃、甲 B、乙 A 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5.5.7 甲、乙、丙类的设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应能将设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 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应能将设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 放空系统。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 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 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 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 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6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 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 20m 以外斜上 450 的范围内不 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 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 10m 以外斜上 450 的范围内不 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 管口应高出 8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m 以上。 图 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图 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如设 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 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 措施。 37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 反应设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 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 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 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 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 处理排放系统。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 。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5.5.17A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 重 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 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温度。 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 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 5.5.20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的安全; 38 3.距火炬筒 30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的安全; 3.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5.5.23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可靠近火炬布置。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3 的甲、乙 A 类液体设的承重钢构架、 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的 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3 的乙 B、 丙类液体设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 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 8,且总重量等于 或大于 25t 的非可燃介质设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5.6.2 本标准第 5.6.1 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h。 39 1 支承设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 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 地面以上 10m 范围的梁、 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 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 上 10m 范围的梁、柱;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2 支承设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 1.2m 的裙座内侧; 4 钢管架: 1) 底层支承管道的梁、 柱; 当底层低于 4.5m 时, 地面以上 4.5m 内的支承管道的梁、柱; 2) 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 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 10m 范围 的梁、柱; 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 50mm 范围内的主要支承 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 0.2m 的部位。 5.7 其他要求 5.7.1 甲、乙、丙类设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 房和控制室等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 计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 40 火规范》(GB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7.1A 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 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抗爆设计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 的规定 执行。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 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 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和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的规定执行。 5.7.3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 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 封闭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5.7.5 有可燃液体设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 泄漏至下层,且应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5.7.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 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 用防静电皮带。 5.7.8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 41 或设置测温点。 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 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 5.7.11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 B、乙 A 类设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 9m 以上或爆炸危险区 1.5m 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采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6 章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 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 不得小于 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 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150000m3; 2 固定顶和储存甲 B、乙 A 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 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 24m。 42 4 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3 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 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2 储存甲 B、 乙 A 类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 对 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200m3 的储罐,在采取相 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 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 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 作的浮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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